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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為執行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鼓勵學生修習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應於輔導學生修習課程、選擇科系或探索生涯發展時,鼓勵學生性多元發展,避免將特定學科性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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