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教師為執行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應於輔導學生修習課程、選擇科系或探索生涯發展時,鼓勵學生適性多元發展,避免將特定學科性別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教師在執行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時,應該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的學科領域。同時,在輔導學生選修課程、選擇科系或探索生涯發展時,教師也應該鼓勵學生多元發展,避免將特定學科性別化。 根據參考資料,這是為了促進性別平等,避免將特定學科限制在某個性別上。教師在輔導學生時,應該鼓勵他們根據自己的適性選擇不同的學科,不分男女性別。 例如,一位教師在輔導學生選修科目時,應該同樣鼓勵男生和女生修習理科或文科,而不是傾向某一性別修習特定學科。這樣可以讓學生有更多的選擇和發展空間,並維護性別平等的原則。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 適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