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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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六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諮詢服務事項如下: 一、協助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書籍、期刊、論文、人才檔案、學術及民間團體等資料。 二、協助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協助成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究及教學單位。 四、提供其他有關落實本法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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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以下的諮詢服務事項: 1. 協助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書籍、期刊、論文、人才檔案、學術及民間團體等資料。 2. 協助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 3. 協助成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究及教學單位。 4. 提供其他有關落實本法的諮詢服務。 舉例來說,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該諮詢服務可以提供教育部的相關文件、學術期刊上的研究論文,或是民間性別平等組織所出版的資料來協助性別平等教育的實施。根據第三項的規定,該諮詢服務可以協助建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的研究機構或教學單位,例如設立性別研究中心或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的師資培訓課程。
- 第四條第六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4 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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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