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諮詢服務事項如下: 一、協助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書籍、期刊、論文、人才檔案、學術及民間團體等資料。 二、協助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協助成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究及教學單位。 四、提供其他有關落實本法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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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六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諮詢服務事項如下: 一、協助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書籍、期刊、論文、人才檔案、學術及民間團體等資料。 二、協助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協助成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究及教學單位。 四、提供其他有關落實本法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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