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三款所定課程、教學、評量之研究發展,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課程部分: (一)本法第十六條之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 (二)學生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受之課程及活動。 二、教學部分: (一)創新及開發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教學法。 (二)提升教師運用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教學法之能力。 三、評量部分: (一)性別平等之認知、情意及實踐。 (二)觀察、實作、表演、口試、筆試、作業、學習歷程檔案、研究報告等多元適性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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