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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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三款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督導考核時,得以統合視導方式為之,並得邀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加。
- 2.督導考核應定期為之,於半年前公告考核基準及細目,其結果並應作為統合視導評比及校務評鑑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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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在進行督導考核時,可以以統合視導方式進行,並有權邀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的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代表參加。督導考核應該定期進行,並在半年前公告考核基準和細目。督導考核的結果應作為統合視導評比和校務評鑑的參考依據。 根據教育部網站上的資料,《性別平等教育法》於2004年通過修法,目的是促進性別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並在教育資源和環境上建立性別平等的基礎。根據該法第11條,教育部作為該法的主管機關,負責推動和監督性別平等教育的執行。根據施行細則第3條,教育部可以委託或邀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的專家學者和民間組織參與相關工作。 這些資料都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的規定相關,說明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在進行督導考核時的權限和職責。
- 第四條第三款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核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4 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5 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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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