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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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研擬實施計畫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目標:評估前一年實施成效,擬定年度主題並確定未來發展方向。 二、策略:內部各單位計畫或事務之統整,與相關機關(構)之合作聯繫及資源整合。 三、項目:明列年度具體工作項目。 四、資源:研擬經費及人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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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在研擬實施計畫時,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目標:評估前一年實施成效,擬定年度主題並確定未來發展方向。這意味著委員會應評估過去一年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的成效,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年度主題,並確定未來的發展方向。 二、策略:內部各單位計畫或事務的統整,與相關機關(構)之合作聯繫及資源整合。這表示委員會應統整內部各個單位的計畫和業務,與相關機關進行合作和聯繫,整合資源。 三、項目:明確列出年度具體工作項目。這表示委員會應詳細列出每年的具體工作項目。 四、資源:研擬經費及人力需求。這意味著委員會應評估所需的經費和人力資源,並研擬相應的預算和需求。 參考資料:「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4 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5 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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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