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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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解釋,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的是不因任何人的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待遇。也就是說,無論人們的性別如何,都應該受到平等的對待。 而性騷擾的認定則需要考慮個案的具體事實,包括事件發生的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行為人的言詞和行為,以及相對人對於這些行為的認知等多方面的因素。只有在考慮了這些具體事實後,才能做出對性騷擾事件是否存在的判斷。 參考資料: -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 - 【內政部】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說明稿(110年)
- 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第三條第三款條文
- 性騷擾名詞
- 審酌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係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1 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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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