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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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類學生交通車,每車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第二類學生交通車,每車得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學生,並協助學生上下車。
- 2.前項隨車人員應為成年,且不得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情形。
- 3.隨車人員於每次學生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學生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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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了學生交通車隨車人員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 1. 第一類學生交通車應至少配置一名隨車人員,而第二類學生交通車則可以配置一名隨車人員。隨車人員的職責包括照護學生並協助學生上下車。 2. 隨車人員必須是成年人,且不得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違規行為,這是根據法規(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 3. 隨車人員在每次學生上下車時,應根據乘坐學生名冊逐一確實清點學生,並留下相應的紀錄以供查閱。 以上是對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3條的釋義。參考資料是該辦法本身,其內容可以提供對該條規定的直接理解。
- 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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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