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 1.學生交通車內適當明顯處應設置合於規定之滅火器、行車影像紀錄器、緊急求救設施,及其他符合規定之安全設備。
- 2.前項行車影像紀錄器應具有對車輛內外之監視功能,其紀錄應保存二個月。
- 3.學生交通車之駕駛人,於每次行車前,均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相關安全設備,並應於確認各項設施設備齊備及可用後,始得行駛。
- 4.前項檢查紀錄及檢修紀錄,至少留存一年,以備各該主管機關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2條是指對於學生交通車內的安全設備和駕駛人的檢查要求進行了規定。根據該條款的內容,學生交通車內應設置合規定的滅火器、行車影像紀錄器、緊急求救設施和其他符合規定的安全設備。其中,行車影像紀錄器應具有對車輛內外的監視功能,並將紀錄保存至少二個月。駕駛人每次行車前應確實檢查車況、滅火器、安全門及其他相關安全設備,確認各項設施設備完好並可用後方可行駛。此外,這些檢查紀錄和檢修紀錄應至少保存一年,以供主管機關進行檢查。 針對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12條的範例,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案例。與該條款相關的案例是一名學生交通車駕駛人在每次行車前未檢查滅火器和其他安全設備,導致發生車輛故障後無法及時處理,使學生受到傷害。根據該條款的規定,這名駕駛人應該要在每次行車前確實檢查相關設施設備的完好性,並確保其可用。因此,該駕駛人的疏忽導致了違反該條款的規定,對學生交通車的安全產生了影響。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