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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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補習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投保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身體傷亡:每一個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事故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財產損失:每一事故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最低投保金額高於前項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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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9條,補習班有義務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根據該條規定,投保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 身體傷亡:每一個人的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次事故的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 財產損失:每一次事故的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 保險期間的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2. 若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的最低投保金額高於上述規定,則以該政府所定的金額為准。 例:根據新北市政府的規定,補習班在新北市的最低投保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9條第2項的規定,新北市的補習班應從新北市政府所定的最低投保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進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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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