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七 章 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保障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補習班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投保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身體傷亡:每一個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一事故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財產損失:每一事故新臺幣二百萬元。 三、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最低投保金額高於前項規定者,從其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名稱、類科、課程及修業期間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設立、立案、變更及停辦 §8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設備及管理 §1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負責人及教職員工 §1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收費、退費方式及基準 §22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保障 §26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檢查、輔導、評鑑及獎勵 §31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3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