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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補習班學生無正式學籍,其學歷不予採認。
  2. 補習班學生修業完成,得由補習班發給結業證書;該證書僅得作為該項技藝或文理課程學習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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