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8 條
- 1.補習班學生無正式學籍,其學歷不予採認。
- 2.補習班學生修業完成,得由補習班發給結業證書;該證書僅得作為該項技藝或文理課程學習之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8條,補習班學生無正式學籍,其學歷不予採認。這表示補習班學生在修業期間,無法獲得正式學歷的認證。補習班只能發給結業證書,而該證書僅能被視為該項技藝或文理課程學習的證明。這意味著補習班學生在追求教育以外的目標時,無法依賴補習班學歷的認可。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學生的學歷權益,避免補習班學歷混淆正式學校學歷的情況發生。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教育部(2017)。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id=FL02210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