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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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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補習班學生無正式學籍,其學歷不予採認。
  2. 2.補習班學生修業完成,得由補習班發給結業證書;該證書僅得作為該項技藝或文理課程學習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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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8條,補習班學生無正式學籍,其學歷不予採認。這表示補習班學生在修業期間,無法獲得正式學歷的認證。補習班只能發給結業證書,而該證書僅能被視為該項技藝或文理課程學習的證明。這意味著補習班學生在追求教育以外的目標時,無法依賴補習班學歷的認可。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學生的學歷權益,避免補習班學歷混淆正式學校學歷的情況發生。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教育部(2017)。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id=FL02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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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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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8 條規定:「補習班學生無正式學籍,其學歷不予採認。補習班學生修業完成,得由補習班發給結業證書;該證書僅得作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