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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八章 檢查、輔導、評鑑及獎勵

§ 31–344

31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補習班之招生、班級、學生、教職員工、設備及收退費等班務行政管理事項,得派員檢查,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時抽查考及輔導。
  2. 前項檢查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公告之。
32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定期對補習班辦理評鑑,作為輔導及獎勵之依據。
33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之補習班,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
34
未依法申請准立案,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