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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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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申請准立案,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4條,如果一個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未經核准立案,擅自招生,那麼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的規定來處理。這可能包括要求該補習班立即停辦,沒入相關器材和設備,對負責人處以罰款,並且可以按日連續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補習班未經核准立案,在沒有教育行政機關的許可下擅自招生,那麼教育行政機關可以要求該補習班立即停辦,並對負責人處以罰款。如果該補習班不遵守這一要求並持續招生,教育行政機關還可以按日連續處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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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34 條規定:「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