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34 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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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4條,如果一個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未經核准立案,擅自招生,那麼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的規定來處理。這可能包括要求該補習班立即停辦,沒入相關器材和設備,對負責人處以罰款,並且可以按日連續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補習班未經核准立案,在沒有教育行政機關的許可下擅自招生,那麼教育行政機關可以要求該補習班立即停辦,並對負責人處以罰款。如果該補習班不遵守這一要求並持續招生,教育行政機關還可以按日連續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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