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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依法申請准立案,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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