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35 條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之處分: 一、課程或教學違背教育目標或宗旨。 二、名稱未依規定記載。 三、招牌不符規定。 四、未經核准即擅自增設辦理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 五、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刊登、傳播或張貼誇大不實之招生宣傳資料或廣告。 七、公共安全或衛生設備不合規定。 八、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容量。 九、未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進用、管理所聘僱之外國人。 十、班舍出租、出借、設定典權或為其他足以影響在班學生權益之情事。 十一、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或抽查考核。 十二、未與學生訂立書面契約,或契約內容未符合定型化契約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十三、未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致教職員工、學生相關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而生損害。 十五、其他違反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補習班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5條,補習班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的規定做出相應的處分,包括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 一、課程或教學違背教育目標或宗旨。 舉例:補習班的課程安排明顯與宣稱的教育目標不符。 二、名稱未依規定記載。 舉例:補習班使用的名稱不符合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的要求。 三、招牌不符規定。 舉例:補習班的招牌內容不符合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的要求。 四、未經核准即擅自增設辦理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 舉例:補習班未經核准即擅自增設新的課程科目。 五、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舉例:補習班發給學生不實的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刊登、傳播或張貼誇大不實之招生宣傳資料或廣告。 舉例:補習班在宣傳資料或廣告中刊登不實或夸大其能力的內容。 七、公共安全或衛生設備不合規定。 舉例:補習班的場所未提供符合安全和衛生要求的設施。 八、學生人數超過規定容量。 舉例:補習班的學生人數超過了允許的容量限制。 九、未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進用、管理所聘僱之外國人。 舉例:補習班聘用外國人作為教師,但未按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進行相關手續。 十、班舍出租、出借、設定典權或為其他足以影響在班學生權益之情事。 舉例:補習班將其班舍出租他人使用,導致在班學生權益受到影響。 十一、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或抽查考核。 舉例:補習班拒絕接受教育行政機關的檢查或抽查考核。 十二、未與學生訂立書面契約,或契約內容未符合定型化契約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舉例:補習班未與學生進行書面契約,或契約內容未按照規定訂立或記載。 十三、未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舉例:補習班未按照法規要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四、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致教職員工、學生相關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而生損害。 舉例:補習班未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導致教職員工、學生的個人資料被損害。 十五、其他違反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補習班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舉例:補習班違反了其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制定的補習班相關法令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