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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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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同時註銷其立案證書,並予公告: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改善,其情節重大。 二、准立案後未經核准停辦,未招生或無故停止招生逾三個月。 三、核准停辦期限屆滿未申請延長或復辦,或申請復辦未經核准。 四、經停止招生處分,仍繼續招生。 五、公共安全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其情節重大。 六、涉及國家考試、各級學校入學考試或各級學校考試洩題案,其情節重大。 七、出售、贈與、出租、設質立案證書。 八、經查獲有前條各款情形,經處分後仍再違反,其情節重大。 九、負責人有本法第九條第八項情形。 十、其他違反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補習班相關法令規定,其情節重大。
  2. 2.補習班經依前項規定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者,其設立人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補習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6條的規定,補習班可能會因以下情形而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 1. 經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整頓改善,但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的情況。 2. 核准立案後未經核准停辦,未招生或無故停止招生超過三個月的情況。 3. 核准停辦期限屆滿未申請延長或復辦,或申請復辦未經核准的情況。 4. 停止招生處分後,仍然繼續招生的情況。 5. 公共安全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且情節重大的情況。 6. 涉及國家考試、各級學校入學考試或各級學校考試洩題案,且情節重大的情況。 7. 出售、贈與、出租、設質立案證書的情況。 8. 經查獲有前述情形,處分後仍再違反,且情節重大的情況。 9. 負責人符合第九條第八項規定的情況。 10. 其他違反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補習班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的情況。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一家補習班符合以上情形之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將撤銷其立案或廢止其設立,同時註銷其立案證書並進行公告。此外,該補習班的設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補習班。 參考資料: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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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36 條規定:「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