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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補習班對其保存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 補習班不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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