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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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其設立人或代表人欲經營其他機構或業務,提供相關服務者,其設立、人員及設施,應依各相關設立、管理法規規定辦理;其辦理之場地,應與補習班場地明確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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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8條,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如果設立人或代表人欲經營其他機構或業務,並且提供相關服務,則其設立、人員及設施,應依各相關設立、管理法規規定辦理。此外,補習班的辦理場地應與補習班場地明確區隔。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補習班的設立者或代表人同時也擁有一家音樂教室,並且在補習班提供音樂課程,根據第38條的規定,該補習班的設立、人員及設施,應按照音樂教室相關的設立和管理法規進行辦理。此外,補習班的場地應該與音樂教室明確區隔,確保兩個業務的執行分開進行。
- 非名詞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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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