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班不得經營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其設立人或代表人欲經營其他機構或業務,提供相關服務者,其設立、人員及設施,應依各相關設立、管理法規規定辦理;其辦理之場地,應與補習班場地明確區隔。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