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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31 條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補習班之招生、班級、學生、教職員工、設備及收退費等班務行政管理事項,得派員檢查,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時抽查考及輔導。
  2. 2.前項檢查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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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補習班進行行政管理,包括招生、班級、學生、教職員工、設備及收退費等事項,可以派員檢查。補習班不得逃避、阻礙或拒絕檢查。在必要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還可以與相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時進行抽查考核和輔導。檢查的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公告公之。 範例參考資料: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21&FLNO=25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22&FLNO=5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22&FLNO=3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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