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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檢查、輔導、評鑑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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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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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對補習班之招生、班級、學生、教職員工、設備及收退費等班務行政管理事項,得派員檢查,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時抽查考
核
及輔導。
前項檢查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公告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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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名稱、類科、課程及修業期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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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立、立案、變更及停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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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設備及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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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負責人及教職員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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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收費、退費方式及基準 §22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保障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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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檢查、輔導、評鑑及獎勵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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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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