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31 條
快速跳轉
- 1.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補習班之招生、班級、學生、教職員工、設備及收退費等班務行政管理事項,得派員檢查,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時抽查考核及輔導。
- 2.前項檢查結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補習班進行行政管理,包括招生、班級、學生、教職員工、設備及收退費等事項,可以派員檢查。補習班不得逃避、阻礙或拒絕檢查。在必要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還可以與相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時進行抽查考核和輔導。檢查的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公告公之。 範例參考資料: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21&FLNO=25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22&FLNO=5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22&FLNO=31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