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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3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定期對補習班辦理評鑑,作為輔導及獎勵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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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權自行或委任、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定期對補習班進行評鑑。評鑑結果可作為輔導和獎勵的依據。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其他相關機構或組織對補習班進行評鑑,以評估其辦理情況。評鑑結果可以用來提供輔導和獎勵,例如給予指導意見或表彰優秀的補習班。具體的評鑑內容和程序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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