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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4 條

  1. 1.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2. 2.補習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定,其收費超過分期規定者,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3. 3.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4. 4.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5. 5.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定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6. 6.學生課程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以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7. 7.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8. 8.第一項退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或其他公益性因素,於自治法規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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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4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在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應退回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的百分之十部分超過新台幣一千元的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在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到全期或總課程時數的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回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的二分之一。 三、學生在達到全期或總課程時數的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2. 如果補習班違反了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即收費超過分期規定,該期部分應按照前項的規定退費,其他的費用則應全額退還。 3. 第一項規定的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的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4. 補習班收取的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如果已購置成品,則可發放成品而不需退費。 5. 如果學生在課程開始後報名插班,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該課程的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6. 學生的課程時數、堂數或期間等的認定應按照雙方的約定為準,如果未約定則應根據實際開課情形進行認定。 7. 如果學生僅繳納訂金並在開課前離班,補習班不得要求補足補習班根據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扣除的學費不足額。 8. 關於第一項的退費規定,如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制定的自治法規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或其他公益性因素有更有利的規定,則應優先適用該規定。 以上回答根據「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4條」提供,該條規定了補習班退費的相關規範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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