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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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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
  2. 2.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3條,補習班在收取費用時,必須提供正式收據給學生,並且不得因任何理由要求學生將收據收執聯歸還。收據上應該載明補習班的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以及退費規定。 舉例:如果一間補習班在收取學費時使用了正式收據,收據上明確載明了補習班的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各項收費項目、相應的金額,並且在退費規定中也有明確的規定,這樣的補習班符合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3條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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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3 條規定:「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