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3 條
- 1.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
- 2.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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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3條,補習班在收取費用時,必須提供正式收據給學生,並且不得因任何理由要求學生將收據收執聯歸還。收據上應該載明補習班的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以及退費規定。 舉例:如果一間補習班在收取學費時使用了正式收據,收據上明確載明了補習班的名稱、班址、立案證號、修業期間、各項收費項目、相應的金額,並且在退費規定中也有明確的規定,這樣的補習班符合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3條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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