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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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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公告於補習班明顯處所。
  2. 2.補習班報名表,除學生報名資料及簽章等內容外,並應載明參與補習之學生已知悉並了解收、退費之規定。
  3. 3.補習班收、退費之規定及前項學生已知悉並了解收、退費之規定,應由學生詳閱後於定型化契約簽章。
  4. 4.學生未成年者,其所簽訂之報名表,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補習班處理退費事宜時,亦同,該退費並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具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2條,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應遵守以下規定: 1. 補習班應將收、退費規定公告於顯眼處。 2. 補習班報名表應該明確載明學生已經知悉並了解收、退費規定。 3. 學生應在詳閱並了解收、退費規定後,在定型化契約上簽署。 4. 若學生未成年,報名表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方為有效。在退費事宜時,也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前來領取。 一個相關資料是《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條,其中對於收、退費規定有所說明。根據法條,補習班應公告收、退費規定,並在報名表上明確告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收退費的相關規定。學生應在詳閱並了解後簽署報名表,未成年學生的報名表則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補習班在處理退費事宜時,也需要通知學生的法定代理人來領取退款。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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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2 條規定:「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公告於補習班明顯處所。補習班報名表,除學生報名資料及簽章等內容外,並應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