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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收費、退費方式及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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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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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補習班之收、退費規定,應公告於補習班明顯處所。
補習班報名表,除學生報名資料及簽章等內容外,並應載明參與補習之學生已知悉並了解收、退費之規定。
補習班收、退費之規定及前項學生已知悉並了解收、退費之規定,應由學生詳閱後於
定型化契約
簽章。
學生未成年者,其所簽訂之報名表,應經其
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始生效力。補習班處理退費事宜時,亦同,該退費並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具領。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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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名稱、類科、課程及修業期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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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立、立案、變更及停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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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設備及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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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負責人及教職員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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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收費、退費方式及基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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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保障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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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檢查、輔導、評鑑及獎勵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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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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