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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負責人及教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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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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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
第九條第四項
所定外國人於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其所稱行為良好,指無本法
第九條第六項
所定有性侵害、
性騷擾
、
性剝削
、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
少年
權益之犯罪紀錄。
補習班聘僱之教職員工,於聘僱前或異動時,經其聲明或
切結
具有雙(多)重國籍者,應併檢附本法
第九條第四項
所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雙(多)重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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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名稱、類科、課程及修業期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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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立、立案、變更及停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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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設備及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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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負責人及教職員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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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收費、退費方式及基準 §22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保障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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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檢查、輔導、評鑑及獎勵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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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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