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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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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外國人於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其所稱行為良好,指無本法第九條第六項所定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犯罪紀錄。
  2. 2.補習班聘僱之教職員工,於聘僱前或異動時,經其聲明或切結具有雙(多)重國籍者,應併檢附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雙(多)重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1-1 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兩項規定: 1. 根據本法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外國人在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該檢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這裡所謂的行為良好是指沒有犯下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列舉的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等犯罪紀錄。這表示外國人在申請聘僱許可時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來證明其行為良好,以確保其是否符合聘僱要求。 參考資料:行政院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範例:例如,一名外國教師在申請聘僱許可時必須提供其本國所開具的犯罪紀錄證明文件,以證明自己沒有涉及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等犯罪行為。 2. 補習班在聘僱教職員工時,如果他們是具有雙(多)重國籍的人,就必須提供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和雙(多)重護照國開具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補習班的職員在具有多重國籍的情況下仍能符合行為良好的要求,以保障學生的權益和安全。 參考資料:行政院教育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範例:例如,一位在補習班工作的教職員工擁有雙重國籍,補習班在聘僱該教職員工時,需要他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以及由兩個國家發出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這樣補習班能夠核實教職員工的背景,確保其具有行為良好的條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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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1-1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外國人於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其所稱行為良好,指無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