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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補習班應聘請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之教學人員。
  2. 前項專業資格,依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發之畢(結)業證書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
  3. 外國人受僱於補習班,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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