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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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補習班應聘請具其開設科目專業資格之教學人員。
- 2.前項專業資格,依國、內外公、私立學校、機構、單位核發之畢(結)業證書或其他具體事實認定。
- 3.外國人受僱於補習班,應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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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1條的規定,補習班在聘請教學人員時應確保其具有開設科目所需的專業資格。而這些專業資格可以以畢(結)業證書或其他具體事實來加以核發或認定。另外,如果外國人在補習班工作,則應遵守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舉例來說,一個補習班開設了英文課程,那麼他們應該聘請具有英文相關專業學歷或認證的教學人員,如碩士學位、英文教學證書等。如果補習班聘請了一位外國人作為英文老師,那麼他們需要遵守台灣的就業服務法規定,確保外籍教師的合法工作身份。
- 核名詞
- 就業服務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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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