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補習班設立人及班主任: 一、現役軍人、現職公務人員、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代理代課教師及在學學生。但設立人或班主任因在職進修取得學生身分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 三、曾服公職,因貪污、瀆職罪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有本法第九條第八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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