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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補習班設立人及班主任: 一、現役軍人、現職公務人員、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代理代課教師及在學學生。但設立人或班主任因在職進修取得學生身分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 三、曾服公職,因貪污、瀆職罪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五、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有本法第九條第八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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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0條的規定,以下情形的人不得擔任補習班的設立人及班主任: 一、現役軍人、現職公務人員、現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師、代理代課教師及在學學生。不過,具有學生身分但在職進修取得的人除外。 二、曾犯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的人。 三、曾服公職,因貪污、瀆職罪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的人。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的人。 五、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的人。 六、具有《短期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八項所規定情形的人。 並且,參考資料《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0條的範例是,一位在職進修取得學生身分的專任教師可以擔任補習班的設立人及班主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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