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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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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補習班置班主任一人,應為專任,綜理班務。但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具有第三項資格者,得兼任該班班主任。
  2. 2.補習班得視班務需要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
  3. 3.補習班班主任,應由成年及具備下列資格之本國人擔任: 一、技藝類科補習班: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所設各類科技能之一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理燙髮、美容、縫紉、編織、插花、烹飪或其他以實用技能為主之類別,其班主任得為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所設各類科技能之一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文理類科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4. 4.由外國人申請設立之補習班,經准辦理科目均為外國語文,且招收對象均成年者,其班主任得由依法取得永久居留及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擔任,不受前項應由本國人擔任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9條,補習班的班主任職位可以兼任,但必須滿足一定資格要求。首先,補習班的班主任應該是成年且為本國人,且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 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所設各類科技能之一且持有證明文件。 3. 在某些實用技能類別(例如理燙髮、美容、縫紉、編織、插花、烹飪等)中擁有所設各類科技能之一且持有證明文件的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另外,如果補習班的科目均為外國語文,且招收對象為成年人,則班主任可以由依法取得永久居留及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擔任,不受本國人擔任的限制。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9條,補習班的班主任資格要求是根據學歷及技能來界定的。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補習班主要教授美容技術,那麼該班主任應該擁有美容相關的專業學歷及技能證明文件。這樣的要求旨在確保補習班的教學質量和學生的權益。

  • 代表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工作許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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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19 條規定:「補習班置班主任一人,應為專任,綜理班務。但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具有第三項資格者,得兼任該班班主任。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