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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補習班置班主任一人,應為專任,綜理班務。但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具有第三項資格者,得兼任該班班主任。
  2. 補習班得視班務需要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
  3. 補習班班主任,應由成年及具備下列資格之本國人擔任: 一、技藝類科補習班: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所設各類科技能之一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理燙髮、美容、縫紉、編織、插花、烹飪或其他以實用技能為主之類別,其班主任得為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所設各類科技能之一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文理類科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4. 由外國人申請設立之補習班,經准辦理科目均為外國語文,且招收對象均成年者,其班主任得由依法取得永久居留及工作許可之外國人擔任,不受前項應由本國人擔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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