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補習班之負責人應成年。
- 補習班由學校、機關或團體附設者,以其班主任為負責人;由法人附設者,以其董(理)事長或有代表法人資格之董(理)事為負責人;由自然人設立者,以設立人為負責人,設立人為二人以上者,以推舉之代表人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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