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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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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補習班之負責人應成年。
  2. 2.補習班由學校、機關或團體附設者,以其班主任為負責人;由法人附設者,以其董(理)事長或有代表法人資格之董(理)事為負責人;由自然人設立者,以設立人為負責人,設立人為二人以上者,以推舉之代表人為負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8條,補習班的負責人必須是成年人。如果補習班是由學校、機關或團體附設,則以班主任為負責人;如果是由法人附設,則以董(理)事長或有代表法人資格的董(理)事為負責人;如果是由自然人設立,則以設立人為負責人,如果設立人有兩個以上,則以推舉的代表人為負責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補習班是由一所學校附設,該補習班的負責人就是該學校的班主任。如果一所補習班是由一個法人附設,並且該法人的董事長或有代表法人資格的董事就是補習班的負責人。如果一個補習班是由一位自然人設立,那麼這位自然人就是該補習班的負責人。如果有兩位以上的自然人設立了這個補習班,那麼這些自然人中選出的代表人就是補習班的負責人。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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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18 條規定:「補習班之負責人應成年。補習班由學校、機關或團體附設者,以其班主任為負責人;由法人附設者,以其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