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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18 條

  1. 1.補習班之負責人應成年。
  2. 2.補習班由學校、機關或團體附設者,以其班主任為負責人;由法人附設者,以其董(理)事長或有代表法人資格之董(理)事為負責人;由自然人設立者,以設立人為負責人,設立人為二人以上者,以推舉之代表人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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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8條,補習班的負責人必須是成年人。如果補習班是由學校、機關或團體附設,則以班主任為負責人;如果是由法人附設,則以董(理)事長或有代表法人資格的董(理)事為負責人;如果是由自然人設立,則以設立人為負責人,如果設立人有兩個以上,則以推舉的代表人為負責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所補習班是由一所學校附設,該補習班的負責人就是該學校的班主任。如果一所補習班是由一個法人附設,並且該法人的董事長或有代表法人資格的董事就是補習班的負責人。如果一個補習班是由一位自然人設立,那麼這位自然人就是該補習班的負責人。如果有兩位以上的自然人設立了這個補習班,那麼這些自然人中選出的代表人就是補習班的負責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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