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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設備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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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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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補習班對外懸掛招牌時,招牌名稱應與
核
准立案證書所載名稱(含類科)相符。
補習班招生應秉持誠信、公開、正確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引人誤解、違反
公序良俗
或其他相關
法令
之規定。
前項宣傳或廣告,應於明顯處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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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名稱、類科、課程及修業期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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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立、立案、變更及停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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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設備及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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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負責人及教職員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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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收費、退費方式及基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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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保障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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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檢查、輔導、評鑑及獎勵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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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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