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17 條
- 1.補習班對外懸掛招牌時,招牌名稱應與核准立案證書所載名稱(含類科)相符。
- 2.補習班招生應秉持誠信、公開、正確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引人誤解、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3.前項宣傳或廣告,應於明顯處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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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7條規定如下: 1. 補習班在對外懸掛招牌時,招牌名稱必須與核准立案證書所列的名稱(包括類科)相符。這表示補習班在招牌的展示上需要確保名稱與立案證書的內容一致。 2. 補習班在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中,必須遵守誠信、公開、正確的原則。這表示補習班的宣傳資料不得含有虛假、誤導、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相關法令的內容。補習班需要確保宣傳資料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3. 如果補習班有宣傳或廣告活動,必須在明顯的地方註明核准立案的機關和文號。這表示補習班在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中需要清楚標明立案機關以及相關的文號。 根據以上解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7條規定主要是針對補習班的招牌展示、宣傳資料及廣告內容作出一些要求,以確保補習班的宣傳活動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並保持誠信公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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