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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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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准辦理之類科、招收班數、人數、開課日期、當期修業期間、收退費規定、核准立案之機關與文號,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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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6條規定,補習班的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核准辦理的科目、招收班級數量、招生人數、開課日期、修業期間、收退費規定、核准立案的機關以及文號,以及其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規定的事項。 參考資料: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十六條

  • 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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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16 條規定:「補習班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核准辦理之類科、招收班數、人數、開課日期、當期修業期間、收退費規定、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