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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5 條

  1. 1.補習班有下列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 二、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而有前二款之情形者,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2. 2.學生因前項各款情事提出保留或轉讓要求,補習班拒絕時,應依前項規定退費。學生未成年者,所為保留或轉讓之意思表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 3.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學生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仍繼續上課逾三次者,視為同意。
  4. 4.補習班因違法而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廢止設立之處分者,補習班應按處分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費用;其受停止招生處分,學生提出退費要求者,亦同。
  5. 5.第一項退費事由及退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或其他公益性因素,得於自治法規訂定相關規範及賠償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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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對於補習班的退費事宜,有以下情形和規定: 1. 如果是因為可以歸責於補習班的事由而未能開班上課,補習班應於原定開課日期前公告並通知學生,在原定開課日期起七天內全額退還已繳的費用。 2. 如果是因為可以歸責於補習班的事由,在課程進行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補習班應按照未上課的天數比例退還已繳的費用。 3. 如果是因為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以歸責於補習班的事由,導致符合前兩款情形的情況發生,補習班應在事實發生後的次日起的十天內,按照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的費用。但如果學生同意進行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則不在此限。 4. 如果學生因前述款項中的情況提出保留或轉讓要求,但補習班拒絕時,補習班應按照前述規定進行退費。如果學生是未成年人,則保留或轉讓的意思表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5. 如果違法的補習班受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廢止設立的處分,補習班應按照處分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的費用。如果補習班受到停止招生的處分,學生提出退費要求時,也適用同樣的規定。 6. 對於第一項退費的情形和退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提升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或其他公益性考量,在自治法規中訂定相關規範和賠償性規定。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學生的權益,確保補習班依法辦理退費事宜。例如,如果補習班因自身原因無法開班上課,學生有權全額退費;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補習班可以根據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費,並且需要得到學生的同意。此外,補習班對於學生提出的保留或轉讓要求,如果拒絕則應按規定退費。最後,當補習班受到處分時,也需要按照規定退還相應的費用。 參考資料: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 政府資料開放平台,教育部 - 判決書或判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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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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