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6 條
- 1.補習班應依據教室容量訂定招生班級數及名額;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
- 2.補習班實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人數容量,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消防安全、逃生通道之設置核定之;其人數上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3.不同補習班間,不得實施合班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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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6條,補習班在設立時需要根據教室容量來訂定招生班級數及名額,並且每班的人數不得超過六十人。如果補習班要進行合班教學,則需要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符合消防安全和逃生通道設置的教室人數容量上限。不同的補習班之間是不能實施合班教學的。 參考資料: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令第09400107681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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