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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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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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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補習班應依據教室容量訂定招生班級數及名額;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
補習班實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人數容量,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視消防安全、逃生通道之設置
核定
之;其人數上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不同補習班間,不得實施合班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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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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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名稱、類科、課程及修業期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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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設立、立案、變更及停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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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設備及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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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負責人及教職員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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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收費、退費方式及基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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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保障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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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檢查、輔導、評鑑及獎勵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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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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