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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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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補習班應依據教室容量訂定招生班級數及名額;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
  2. 2.補習班實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人數容量,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消防安全、逃生通道之設置核定之;其人數上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3. 3.不同補習班間,不得實施合班教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6條,補習班在設立時需要根據教室容量來訂定招生班級數及名額,並且每班的人數不得超過六十人。如果補習班要進行合班教學,則需要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符合消防安全和逃生通道設置的教室人數容量上限。不同的補習班之間是不能實施合班教學的。 參考資料: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教育部令第09400107681號)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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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6 條規定:「補習班應依據教室容量訂定招生班級數及名額;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補習班實施合班教學時,其教室人數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