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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補習班不得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學學生就讀學校之上課時間內,對其施以補習教育。
  2. 補習班不得妨礙在學學生之上課及作息﹔並不得至學校內為宣傳或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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