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27 條
- 1.補習班不得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學學生就讀學校之上課時間內,對其施以補習教育。
- 2.補習班不得妨礙在學學生之上課及作息﹔並不得至學校內為宣傳或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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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7條的規定,補習班在學校上課時間內不得對正在就讀該學校的高級中等以下學生進行補習教育。補習班也不得干擾在學學生的上課和作息時間,並且不得進入學校內進行宣傳或招生活動。 範例:一所補習班計劃在週一至週五下午2點到5點期間開設數學補習班。然而,這個時間段正好是某所學校的上課時間。根據該法條,該補習班不得在這段時間內對該學校的學生進行補習教育。如果補習班堅持在這段時間內繼續開課,則違反了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7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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