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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2. 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3. 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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