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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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 2.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 3.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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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7條的規定,短期補習班的修業期限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而有所調整。根據第1款的規定,修業期限可以從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如果超過六個月但不超過一年的修業期間,則根據第2款的規定應該分為兩個期段。如果修業期間超過一年,則應該分為三個期段,每個期段不得超過六個月。補習班在招生、收費和課程安排上應該按照各個期段的規定進行,並將相關資料保留在班級供查閱。 範例:一家補習班提供一個半年的數學課程,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的第7條的規定,這個課程應當被分為兩個期段,每個期段為三個月。補習班應該在招生時告知學生和家長課程的分段安排,並在修業期間結束後保留相關資料供查閱。
- 第六條條文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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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