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6 條
- 1.補習班使用之名稱,應標明所辦理類別,並不得以國名、地名或其他有使公眾誤認為本國或外國國家公務機關或其所屬單位之虞之名稱。
- 2.補習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不得使用與其他已立案補習班相同之名稱或服務標章。但設立人相同或經立案在前之補習班授權使用其名稱或服務標章者,得使用分班名稱或其名稱得冠以連鎖加盟字樣。
- 3.補習班由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附設者,應冠以該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之名稱;其非由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附設者,不得使用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之名稱。但本準則施行前,已核准立案者,不在此限。
- 4.補習班對外招生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時,應以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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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6 條的規定: 1. 補習班的名稱應標明所辦理的類別,並且不得使用使公眾誤認為本國或外國國家公務機關或其所屬單位之虞的名稱,也就是說補習班的名稱不應該讓人誤以為是政府機關的名稱。 範例:如果一個補習班使用「中華民國教育部補習班」這樣的名稱,可能會違反這個條款。 2. 在同一個行政區域內,補習班不得使用與其他已立案補習班相同的名稱或服務標章。但是,如果補習班的設立人相同或者經立案在之前的補習班授權使用其名稱或服務標章,那麼它可以使用分班名稱或者名稱前冠以連鎖加盟字樣。 範例:如果已經有一個補習班使用了「優等中文補習班」這個名稱,其他補習班在相同的行政區域內就不能再使用這個名稱,除非經過許可或者授權使用。 3. 如果補習班是由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附設的,那麼它的名稱應該冠以該學校、機關、團體或法人的名稱。如果不是由這些實體附設的,就不能使用這些實體的名稱。但是在施行本準則之前已經核准立案的補習班則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範例:如果一個補習班是由某某國中附設的,那麼它的名稱應該是「某某國中補習班」。 4. 補習班在對外招生或進行其他法律行為時,應以核准立案的名稱全名具名。 範例:一個已經核准立案的補習班在進行招生宣傳時,應該使用完整的核准立案名稱,而不是簡稱或其他名稱。 參考資料: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來源:教育部。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5月。 網址: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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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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