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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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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補習班分為技藝及文理二類,得合併設置。
  2. 2.補習班不得設置與醫療行為、航空器飛行有關,或違反身心健康發展、公序良俗或其他法令之類科,亦不得藉實作或訓練之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及航空器飛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5條,補習班可以分為技藝和文理兩類,並且可以合併設置。補習班不得設置與醫療行為、航空器飛行有關的科目,也不得從事違反身心健康發展、公序良俗或其他法令的類科。此外,補習班也不得以實作或訓練之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及航空器飛行。 資料來源:《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 公序良俗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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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5 條規定:「補習班分為技藝及文理二類,得合併設置。補習班不得設置與醫療行為、航空器飛行有關,或違反身心健康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