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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補習班分為技藝及文理二類,得合併設置。
  2. 補習班不得設置與醫療行為、航空器飛行有關,或違反身心健康發展、公序良俗或其他法令之類科,亦不得藉實作或訓練之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及航空器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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