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5 條
- 1.補習班分為技藝及文理二類,得合併設置。
- 2.補習班不得設置與醫療行為、航空器飛行有關,或違反身心健康發展、公序良俗或其他法令之類科,亦不得藉實作或訓練之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及航空器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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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5條,補習班可以分為技藝和文理兩類,並且可以合併設置。補習班不得設置與醫療行為、航空器飛行有關的科目,也不得從事違反身心健康發展、公序良俗或其他法令的類科。此外,補習班也不得以實作或訓練之名從事任何醫療行為及航空器飛行。 資料來源:《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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