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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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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
  2. 2.前項私人屬自然人者,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4條,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可以根據該準則和各直轄市、縣(市)的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申請設立補習班。其中,私人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的外國人。舉例來說,一位外國人可以根據這條法規申請設立一所補習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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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4 條規定:「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