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
- 前項私人屬自然人者,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