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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4 條

  1. 1.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
  2. 2.前項私人屬自然人者,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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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4條,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可以根據該準則和各直轄市、縣(市)的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申請設立補習班。其中,私人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的外國人。舉例來說,一位外國人可以根據這條法規申請設立一所補習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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