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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設立: 一、設立計畫書,應包括設立宗旨、擬設名稱、班址及使用面積、設立人、負責人與班主任姓名、擬辦類科及班數。 二、課程內容及進度表、科目表、每期修業期間、每期每週上課時數及教材大綱。 三、負責人、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證明文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基本資料。班主任應附專任切結書,技藝類科班主任並應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四、班舍准作為補習班使用用途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但營業樓地板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補習班,得依直轄市、縣(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五、組織編制及人員配置。 六、其為共同設立者,共同設立人名冊,並應推舉一人為代表人。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文件。
  2. 前項第四款核准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平面圖,應標明教室面積,並標示辦公室、安全及衛生設備。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專案評估同一棟大樓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備等,以限制補習班之設立及其招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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