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補習班經准設立者,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包括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技藝類科教學人員並應併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認證;該班舍應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四、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文件。
  2. 前項第二款教職員工,指短期補習班直接或間接聘僱,於補習班內實際從事教學、協助教學、擔任輔導、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
  3. 前條申請設立程序,得併同第一項申請立案程序辦理;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