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9 條
- 1.補習班經核准設立者,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包括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技藝類科教學人員並應併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應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四、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文件。
- 2.前項第二款教職員工,指短期補習班直接或間接聘僱,於補習班內實際從事教學、協助教學、擔任輔導、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
- 3.前條申請設立程序,得併同第一項申請立案程序辦理;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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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9條的描述,補習班經核准設立後,設立人需要在六個月內提交以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立案申請: 1. 立案申請書。 2. 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包括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並且應該附上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對於技藝類科教學人員,還應附上相關的技能證明文件。 3. 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需要附上租賃或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租賃期間應該在二年以上,租賃契約應該要經過公證或認證;該班舍需要有獨立的門牌號碼。 4. 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以及其他教學器材。 5. 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求的文件。 另外,根據第2款,教職員工指的是短期補習班直接或間接聘僱,實際從事教學、協助教學、擔任輔導、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 最後,根據第3款,申請設立補習班的程序可以與第1項的申請立案程序同時進行,具體的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制定。 根據相關資料,例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這些申請文件和程序的規定可以提供給補習班設立人參考,以確保他們的申請和設立過程遵守法律和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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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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