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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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10 條的規定,補習班經核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補習班的名稱、班舍地址、使用面積、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負責人姓名、核定辦理之類科、核准日期和文號以及其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立案證書應懸掛在補習班內能夠清楚看見的地方,不得出售、贈與、出租或設定質押。 根據上述問題的內容,補習班擅自招生的行為違反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第 1 項的規定。此外,未經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的情況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命令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的器材、設備可以沒入;其負責人可以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經過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可以按日連續處以罰鍰。這是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第 1 項的明文規定。 此外,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讓售、贈與、出租、典質。因此,如果將補習班的設立人名稱變更,並將設立人名稱登記轉移給其他人,且違反了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 核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贈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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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