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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補習班經准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立案證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班舍地址、使用面積。 三、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四、負責人姓名。 五、核定辦理之類科。 六、核准日期、文號。 七、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2. 前項立案證書應懸掛於補習班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所。
  3. 補習班立案證書不得出售、贈與、出租或設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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