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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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1條的規定: 1. 如果前一條第一項立案證書上的內容需要變更,補習班的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應該填寫申請書,向所屬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核准後辦理變更並換發新的立案證書。 舉例: 如果補習班的營業地址有所更改,設立人需要填寫申請書,提供新的地址證明權益並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 如果立案證書破損或遺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應填寫申請書,並附上原立案證書或提供切結書,向所屬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立案證書。 舉例: 如果補習班的立案證書不小心被損壞或遺失,設立人需要填寫申請書,提供原立案證書的副本或切結書以證明破損或遺失情況,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立案證書。 3. 前兩項立案證書換發或補發的申請程序和所需文件由所屬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定義。 4. 如果有共同設立人,第一項和第二項的申請書必須由所有設立人共同簽名。 參考資料: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教育部)
- 代表人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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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