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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管理補習班業務,應於網站揭露下列相關資訊: 一、補習班名稱。 二、班舍地址。 三、使用面積(包括教室面積及教室數)。 四、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五、負責人姓名。 六、核定辦理之類科(包括准班級數、每班核准人數)。 七、核准日期、立案文號。 八、教職員工姓名及教學人員學經歷。 九、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2. 前項各款資訊,補習班有配合提供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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