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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11-1 條

  1. 1.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管理補習班業務,應於網站揭露下列相關資訊: 一、補習班名稱。 二、班舍地址。 三、使用面積(包括教室面積及教室數)。 四、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 五、負責人姓名。 六、核定辦理之類科(包括准班級數、每班核准人數)。 七、核准日期、立案文號。 八、教職員工姓名及教學人員學經歷。 九、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2. 2.前項各款資訊,補習班有配合提供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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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1-1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網站揭露補習班業務的相關資訊。這些資訊包括補習班名稱、班舍地址、使用面積(包括教室面積及教室數)、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負責人姓名、核定辦理的類科(包括核准班級數、每班核准人數)、核准日期、立案文號、教職員工姓名及教學人員學經歷,以及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規定的事項。補習班有義務配合提供上述各項資訊。 【例子】根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的網站,他們揭露了新北市的補習班業務相關資訊,包括補習班名稱、班舍地址、使用面積、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姓名、負責人姓名、核定辦理的類科、核准日期、立案文號、教職員工姓名及教學人員學經歷等。這些資訊都可以在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的網站上找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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