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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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2條的規定,補習班的教室總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公尺,平均每位學生使用的教室面積不得少於1.2平方公尺。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學生在適當的環境下接受教學。 同時,補習班的班舍建築必須符合有關法令的規定,包括採光、照明、通風、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和消防設備等。如果班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則必須指派防火管理人。這些要求旨在確保補習班的安全性和防火防災措施的合規性。 另外,補習班不得將招收未滿六歲幼兒的班舍設置於四樓以上。然而,如果採取一對一個別教學或有家長陪同學習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這是為了保護幼兒的安全,避免他們在高樓層上學。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更嚴格的規定,則必須遵從其規定。 參考資料: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台灣教育部) - 教育部令第1060009553號(建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法(台灣法務部) 範例: 例如,一所補習班的教室總面積為40平方公尺,並有30名學生在該教室上課。根據條款1的規定,每位學生平均使用的教室面積應為40平方公尺/30名學生 = 1.33平方公尺,大於最低要求的1.2平方公尺。 另外,假設一所補習班的班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為250平方公尺,根據條款2的規定,必須指派防火管理人。 最後,如果某縣市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補習班的樓層設置有更嚴格的規定,例如禁止在三樓以上設立補習班,則要遵守該縣市的規定,並不適用一般的四樓以上之限制。
- 法令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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