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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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擬增設班舍或教室,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與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之距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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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3條,補習班要增設班舍或教室時,必須先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此外,該法條還規定了新增班舍或教室與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之間的距離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來確定。 參考資料: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最近修訂於2021年1月1日)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最近修訂於2015年6月16日)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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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