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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習班擬增設班舍或教室,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其與原補習班立案班址之距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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