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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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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補習班自請停辦者,應敘明事由、停辦期間、學生權益事項妥善處理方式,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准後,始得為之。
  2. 2.前項停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3. 3.補習班應於停辦期間屆滿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復辦計畫及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復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14條的規定: 1. 如果補習班自行停辦,設立人或其代表人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並敘明停辦的原因、停辦的期間、以及處理學生權益的方式。這項申請需要經過核准才能執行停辦。 範例:如果一所補習班發現建築有安全問題,可能會選擇停辦以進行維修和改善,該補習班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文件和申請,經核准後才能停辦。 2. 上述停辦期間的限制為六個月,如果有必要,可以申請一次縮短或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範例:一所補習班需要停辦一年進行整修和重建,他們可以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延長停辦期間,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3. 在停辦期滿前的兩個月內,補習班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供復辦計畫及相關文件和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復辦。只有經核准後,才可以開始復辦。 範例:一所補習班在進行停辦期間的最後兩個月內,必須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交復辦計畫以及其他需要的文件和資料,等待核准後才能重新開辦。 參考資料: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條文 [法案說明與所有修正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60032&FLNO=25]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41]

  • 代表人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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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14 條規定:「補習班自請停辦者,應敘明事由、停辦期間、學生權益事項妥善處理方式,由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向直轄市、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