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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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習證明:指社區大學學員(以下簡稱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由社區大學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發給之學習成就證明文件。 二、學習證書:指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並取得學習證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準則規定,發給達一定學分之學習成就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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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第2條針對學習證明和學習證書的定義進行了解釋。學習證明是指學員的學習符合一定條件,由社區大學依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的規定發給的學習成就證明文件。而學習證書則是指學員的學習成就累積到一定程度,並取得學習證明之後,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根據本準則的規定,發給達到一定學分的學習成就證明文件。 根據資料中所提及的法條和資料,尚無法提供與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第2條相關的具體範例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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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