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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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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取得學習證書之課程,應採學分制,每一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並由社區大學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發給學習證明。
  2. 2.前項課程,得包括參與社區大學辦理之社團、工作坊、論壇、志工服務、專題式學習、行動學習或其他多元學習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3條,取得學習證書需以學分制為基礎,每一學分至少需修習18小時。證書由社區大學根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規定發給。此外,該課程可以包括參與社區大學舉辦的社團、工作坊、論壇、志工服務、專題式學習、行動學習或其他多元學習活動。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教育部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107.7.30修正) 第3條,社區大學提供的學分制課程,每一學分修習至少需18小時。證書的發給則根據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例如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等)。同時,根據教育部 "社區大學之建置與發展辦法" (106.12.13修正) 第3條第2款,社區大學的課程可包括參與社團、工作坊、論壇、志工服務、專題式學習、行動學習或其他多元學習活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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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第 3 條規定:「取得學習證書之課程,應採學分制,每一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並由社區大學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