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 7 條
- 1.第五條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得參加學科及術科測驗;其測驗科目,規定如附件。
- 2.學科測驗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術科測驗分三站方式進行,每站均達七十分為及格。
- 3.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均及格者,發給指導員證書。
- 4.初級及中級指導員之測驗,其學科、術科測驗成績僅通過一項者,得保留二年,並於繳交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檢定費用二分之一後,報考該不及格單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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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第五條規定,申請者需經審查合格後,才能參加學科和術科的測驗。關於測驗的科目規定,具體細節可以參考相關附件。 2. 學科測驗的及格標準為70分;而術科測驗則以三個不同的部分進行,每個部分都需要達到70分及格。 3. 學科測驗和術科測驗均取得及格分數的申請者,可以獲得指導員證書。 4. 對於初級和中級指導員的測驗,如果只通過了學科或術科測驗中的一項,可以保留兩年,並在繳交相關費用後,報考未通過的那個科目。 參考資料: -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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