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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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經許可核配使用之槍枝、彈藥,應於進口持有之日,送所屬或代管之槍枝彈藥庫房儲存,並應於當日將槍枝、彈藥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後,發給槍枝執照。
- 2.前項查驗及槍枝執照之發給,準用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 3.第一項核配使用之槍枝、彈藥經查驗後,應集中置於所屬或代管之槍枝彈藥庫房,列冊管理;槍枝未取得執照前,不得提領使用。
- 4.第一項之槍枝執照發給後,應與槍枝置於同一處所保管。
- 5.槍枝查驗給照,每二年為一期,第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期滿時應繳銷,換領新照。
- 6.槍枝執照遺失、毀損者,應即由原申請之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向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補發或換發。
- 7.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主事務所變更至不同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變更前後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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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使用槍枝和彈藥的管理要求。根據該條第1項,射擊運動團體和會員需將核配使用的槍枝和彈藥送往所屬或代管的槍枝彈藥庫房儲存,並提交申請給當地警察局進行查驗和發放槍枝執照。第2項指明進行查驗和槍枝執照的發放應參照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9條和第10條的相關規定。根據第3項,核配使用的槍枝和彈藥需要集中存放在槍枝彈藥庫房中進行冊管理,在取得執照之前不能提領使用。根據第4項,槍枝執照發放後,應與槍枝一起放置在同一處所進行保管。根據第5項,槍枝執照的有效期為二年,期滿後需要歸還並換領新的執照。根據第6項,如果槍枝執照遺失或毀損,需要向原申請的射擊運動團體和會員所在地的警察局申請補發或換發。根據第7項,如果射擊運動團體和會員的主事務所變更到不同的行政區域,需要在變更後的三十天內向前後兩個直轄市或縣市的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例子:根據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一個射擊運動俱樂部的會員在使用核配的槍枝和彈藥之前,需要將它們送到俱樂部的槍枝彈藥庫房中儲存,並向所在地警察局申請查驗和發放槍枝執照。在使用的過程中,槍枝和彈藥需要集中存放在俱樂部的庫房中進行冊管理。執照的有效期為兩年,期滿後需要歸還並換領新的執照。如果槍枝執照遺失或毀損,會員需要向所在地警察局申請補發或換發。如果俱樂部的主事務所遷移到不同的行政區域,需要在變更後的三十天內向前後兩個直轄市或縣市的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 核名詞
- 持有名詞
- 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條文
- 經查名詞
- 同行名詞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 9 條條文
-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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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