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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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符合前條獎勵資格者,依其指導選手所獲國光體育獎章(以下簡稱國光獎章)等級頒給國光獎章一枚,其指導選手同一賽會有二人以上獲獎或同一選手獲獎二次以上者,依所獲得最優等級頒給之。
- 2.獎章由本部定期公開頒給。
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的內容以及參考資料,可以依據以下方式進行釋義: 有功教練獎勵辦法第3條共有2項規定。根據第1項規定,符合前條獎勵資格的教練,根據其指導的選手所獲得的國光獎章等級,被授予相應等級的國光獎章。如果一個教練指導的選手在同一個賽會中獲得了兩個以上的獎項,或者同一個選手獲得了兩次以上的獎項,根據所獲得的最高等級的國光獎章進行頒發。 根據第2項規定,獎章由相關機構定期公開頒發。 針對這個法條,我們需要參考有關國光獎章及教練獎勵的相關資料。很抱歉,我並未找到最新的、與此法條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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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