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10.07

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第 2 條開啟分頁 ↗本辦法所稱有功教練,指具中華民國國籍,而其實際指導之選手獲得下列成績,且經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參加該屆運動賽會之國家代表隊或國家培訓隊教練者: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種類(項目): (一)個人項目田徑、游泳及體操前八名;其餘前四名。 (二)團體球類項目前四名。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正式競賽種類(項目)前三名。
第 3 條開啟分頁 ↗
  1. 符合前條獎勵資格者,依其指導選手所獲國光體育獎章(以下簡稱國光獎章)等級頒給國光獎章一枚,其指導選手同一賽會有二人以上獲獎或同一選手獲獎二次以上者,依所獲得最優等級頒給之。
  2. 獎章由本部定期公開頒給。
第 4 條開啟分頁 ↗
  1. 符合第二條獎勵資格者,依其指導選手之賽會成績及附件頒給獎金,並由本部於每次審定後,一次撥入獲獎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2. 前項獎金分配比例,由各該特定體育團體依各該有功教練對獲獎選手(隊)貢獻度研訂獎金分配方式,提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並於賽前一個月報本部備查。
第 5 條開啟分頁 ↗
  1. 有功教練獎勵之申請,由特定體育團體於第二條賽會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符合資格之教練名冊、成績證明、理事會會議紀錄、獎金分配比例方式及教練獎勵名單等資料,報本部審查。
  2. 本部受理前項申請案件,應於受理三個月內將審核結果通知各該特定體育團體轉知各該獲獎教練。
第 6 條開啟分頁 ↗
  1. 本部為辦理本辦法獎勵事項之審查,得遴聘相關專家學者及本部代表組成審查會辦理之。
  2. 前項審查,得併同由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審查會辦理。
第 7 條開啟分頁 ↗
  1. 各獎勵賽事獲獎教練,其指導之選手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規定、其有違背運動員精神或其他有損國家形象,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章、獎金及證書。
  2. 各獎勵賽事獲獎教練於獲獎後有違背運動員精神或其他有損國家形象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廢止其獲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章及證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有功教練獎勵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10.07,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