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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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有功教練獎勵辦法第5條的規定,申請有功教練獎勵需要特定體育團體在賽會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提交符合資格的教練名冊、成績證明、理事會會議紀錄、獎金分配比例方式以及教練獎勵名單等相關資料進行審查。而主管部門在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在三個月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特定體育團體,並將結果轉告獲獎的教練。 例如,特定體育團體 A 在2022年1月1日舉辦了一場賽會,該團體擁有多位有功教練,於2022年4月1日前提交了教練名冊、成績證明、理事會會議紀錄、獎金分配比例方式以及教練獎勵名單等資料給主管部門進行審查。主管部門則需要在2022年7月1日前將審核結果通知特定體育團體 A,並轉告獲獎的教練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二條條文
- 核名詞
- 有功教練獎勵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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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